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与张兴丽、杨正云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原新安镇马场坝。

负责人胡斌,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兴丽,其余略。

被执行人杨正云,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兴丽、杨正云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74元、执行立案费6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正云系安龙县第六中学教师,月工资收入为41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6年3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杨正云的工资3000元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县支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直至扣满56816.24元(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每月提取3000元,2017年9月提取2816.24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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