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弟才与陈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罗弟才,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陈波,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弟才与被执行人陈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