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波,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弟才与被执行人陈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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