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林,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该县。
本院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蔡丽娜申请执行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蔡丽娜欠款人民币7900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被执行人吴林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吴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75元至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此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蔡丽娜和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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