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朝信,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吴福芳,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系被执行人张朝信之妻。
被执行人张廷刚,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系被执行人张朝信之子。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 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罗文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朝信、吴福芳、张廷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朝信、吴福芳、张廷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罗文刚人民币1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张朝信、吴福芳、张廷刚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朝信、吴福芳、张廷刚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自建的房屋两间(第一层面向大路左边)进行了查封。现依法应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朝信、吴福芳、张廷刚位于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自建的房屋两间(第一层面向大路左边)进行评估,评估后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万金
审判员 朱庆祥
审判员 邱保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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