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达忠与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唐达忠,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达忠与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账号为XX账户内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对履行给付义务,故应以执行标的51175元为限对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公司开设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存款511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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