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焦玉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忠敏与被执行人焦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忠敏与被执行人焦玉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张忠敏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完毕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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