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余开,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熊云艳申请执行余开抚养费纠纷一案,并于 2015 年 10月 8日向被执行人余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开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从2015年2月起月底前向熊云艳支付余茂、余飘、余然的抚养费每月共计9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余开至今未履行该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余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云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执字第4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熊云艳发现被执行人余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宋臣江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作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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