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与邱贵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刘涛,河南省人,个体户,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邱贵华,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1)册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刘涛申请执行邱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邱贵华所有的房屋及杉树林木,申请执行人刘涛共分配得117670元,尚未受偿金额为517380元,被执行人邱贵华在我院辖区内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邱贵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刘涛意见后,刘涛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1)册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尚欠债券金额为517380元。

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邱贵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邱贵华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刘涛可另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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