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大群申请执行任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顾大群,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被执行人任红亚,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限被告任红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大群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一十七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00元,财产保全费1370.00元,由被告任红亚承担。因被执行人任红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大群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红亚与申请执行人顾大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任红亚差欠申请执行人顾大群借款1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00元、保全费1370.00元、执行费2450.00元(顾大群已垫交),共计175670.00元,被执行人任红亚自愿在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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