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洋,住贵州省瓮安县。
关于袁万荣诉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制作的(2014)瓮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刘洋欠原告袁万荣借款人民币三十五万,被告刘洋自愿限于自20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三万元,直至借款三十五万元人民币清偿完毕止;二、如被告其中一个月不履行以上还款义务,原告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尚未偿还的全部余款;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2元,减半收取3271元,被告刘洋自愿承担”刘洋逾期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6年1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直至清偿,如被执行人刘洋有一期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袁万荣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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