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仕刚,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现住瓮水办事处。
本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袁仕刚欠原告陈松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利息4万元,限于2013年8月30日前给付12万元,下欠12万元限于2013年10月30日前清偿,若8月30日前未按期给付12万元,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袁仕刚承担,限于2013年6月24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袁仕刚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陈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袁仕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开户账号*******有存款50 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双方协商,自愿再次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袁仕刚差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共计二十六万二千六百元,扣除被执行人已偿还的五万二千六百元及法院扣划的五万元,余款十六万元被执行人袁仕刚自愿限于2016年8月底前给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陈松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3)瓮民初字第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曾祥军
代理审判员 奚 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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