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小燕申请执行韩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韩小燕,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韩静,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韩小燕与被告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韩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小燕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元从2014年8月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韩静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小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静系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410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韩小燕与被执行人韩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韩静差欠申请执行人韩小燕借款本金人民币110 000元及利息60 000元,共计170 000元。被执行人韩静自愿从其在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工资收入中扣取清偿。即从2016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扣取2500元,共计扣取170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6年1月起至2021年8月止,每月从被执行人韩静在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工资收入中扣取2500元,共计扣取170 000元。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韩小燕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裁定书直接到瓮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财务室)领取。

二、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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