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荣琴,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雷硤与被告卢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卢荣琴差欠原告雷硤借款人民币三万元,限于二○一四年八月三十日前清偿完毕;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卢荣琴承担。因被执行人卢荣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雷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荣琴因病外出就医,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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