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顾典合。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瓮安县雍阳镇。
法定代表人陈自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诉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9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155号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2日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三十万七千一百二十一元二角三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省瓮安县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过程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黔高民申字第137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155号和(2015)黔南民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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