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国学,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罗国学自愿于2012年5月2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30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被告罗国学自愿承担(已当庭给付)。因被执行人罗国学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国学与申请执行人杨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罗国学差欠申请执行人杨刚欠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罗国学自愿在2015年11月24日给付1000.00元(已当庭给付),余款12000.00元在2016年2月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和执行费95.00元,被执行人罗国学已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承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