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易迪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A栋612、613室。
法定代表人何胤霖,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5年1月5日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劳人仲裁终字(2014)第281-2号裁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易迪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双倍工资7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易迪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易迪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劳人仲裁终字(2014)第28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闻云
审 判 员 唐云
代理审判员 张晶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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