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建强。
地址:晴隆县鸡场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劳人仲案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周玉申请执行贵州源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 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周玉因公受伤的损失36238元、执行费443.57元。
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周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应终结(2015)晴劳人仲案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晴劳人仲案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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