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董事长。
申请人周诗琪申请执行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245491.00元的冻结并划拨至大方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二、解除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的存款2300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玉梅
审判员 徐德彬
审判员 李成建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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