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
被执行人韩世华,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王素萍,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被执行人韩世华之妻。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韩世华、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的(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世华、王素萍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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