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韩仕华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

被执行人韩世华,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王素萍,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系被执行人韩世华之妻。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韩世华、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的(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世华、王素萍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2)瓮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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