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志申请执行陈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张绍志,住址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坚,江西上饶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

张绍志诉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绍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含本案在内的申请执行瓮安县建中乡(镇)油房煤矿、陈坚的32个系列案一并办理,执行到位818.2741万元,不足以清偿32个案的债权人的债务,根据分配方案,张绍志受偿金额为2765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费已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举证证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清偿部份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杨桥生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田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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