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邹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兰航,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登玉,系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光燕,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周朝文,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市小围寨镇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光燕、周朝文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前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5)都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秦晓峰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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