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执行人余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本院根据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元,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元,被执行人余某某未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余某某在石阡县汤山中学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3,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某某工资收入人民币11,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军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菁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