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红艳、任晓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住址:石阡县汤山镇新华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

被执行人任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干部,住石阡县。

贵州省石阡县公证处(2015)石执字第03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罗某某未履行该执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阡县支行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系借款人毛某某担保人,毛某某之妻任某某自愿以其工资收入代为偿还,并查明任某某在石阡县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4,05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任某某自愿代为履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晓燕工资收入人民币20,073.6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洪军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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