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乃营村豪猪洞组。
法定代表人陈抄。
被执行人陈抄,公民身份号码×××,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
本院在执行李明华申请执行陈抄、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抄、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25日前履行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华货款376794元及利息66000元,并承担本院诉讼费4610元、执行费6541元。但被执行人陈抄、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仁县下山镇马乃营村豪猪洞组有生产设备及房产;被执行人陈抄现有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号为贵EM7992,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1305987。被执行人陈抄另有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贵E38788,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24506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兴仁县雄业矿业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事项不得变更。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兴仁县雄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兴仁县下山镇马乃营村豪猪洞组的全部房产和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抄所有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号为贵EM7992,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1305987。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陈抄所有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贵E38788,车辆识别代号为×××,发动机号为245063。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以及有其他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违者,其行为无效,本院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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