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廖新兰,女,贵州省福泉市人。
被执行人龙德元,女,贵州省福泉市人。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福商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汉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新兰、龙德元连带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5000元、案件受理费712.5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新兰已偿还了43712.50元,尚欠23000元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新兰、龙德元在福泉市广播电视台有工资收入,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廖新兰在福泉市广播电视台的工资收入二千五百元整,于2016年5月份扣取三千元整,合计扣取一万三千元整。
二、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龙德元在福泉市广播电视台的工资收入二千五百元整,合计扣取一万元整。
三、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刘汉文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到福泉市广播电视台领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幸仁义
审 判 员 罗章飞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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