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某甲,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雷某乙,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雷某甲、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乙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被提供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杨海洋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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