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胜兰与雷阿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人:杨胜兰,贵州省黄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飞,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雷阿龙,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雷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胜兰与被执行人雷阿龙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并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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