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袁廷桥,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野洞河镇泥巴寨村村民,住该村田冲组。身份证号码:×××。
腾召付与袁廷桥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袁廷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袁廷桥自动履行90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腾召付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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