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再祥,男,1966年8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杨素芳,女,1969年1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杨正英,女,1997年1月7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再祥、杨素芳、杨正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龙勤碧人民币共计25,284.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四查”,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龙勤碧同意被执行人延长履行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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