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洪芳,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黄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洪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芳自收到通知书的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许洪榜种子款181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72元,共计183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芳在黄平县新州镇扣留有工资2576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王洪芳在黄平县新州镇政府的工资收入10302元清偿申请执行人许洪榜的种子款、车费及误工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