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与杨正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地址:贵州省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杨继红,该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鹏,男,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挫捷,男,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工作员。

被执行人:杨正荣,男,1970年3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照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395,680.00元、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9,510.00元、执行费5,97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正荣在贵州省黄平县农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州支行开户的账号为×××******存款人民币15,779.95元,已扣划给付申请人。现因被执行人杨正荣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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