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1991年4年8日生,贵州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1993年1年14日生,贵州黄平人。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1940年1年5日生,贵州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1941年7年24日生,贵州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杨某乙,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杨某甲、潘某某申请执行杨某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黄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杨海洋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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