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郑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雷某某与郑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某某履行(2015)黄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作为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石 涛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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