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贵玲,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翠碧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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