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翠碧与杜贵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毛翠碧,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杜贵玲,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翠碧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