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云石,重庆市人。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云石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云石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余凯高速公路YT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尚未结算的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李云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后,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李云石在中铁二十二局集团余凯高速公路YT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尚未结算的工程款人民币20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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