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佩忠,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付开贵,1940年11月10生,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开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付开贵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吴泽芳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785元,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69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110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06年8月29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的存款人民币570.00元。经申请人同意只要付开贵支付570元,剩余的全部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兰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