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芳与付开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吴泽芳,黄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佩忠,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付开贵,1940年11月10生,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付开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付开贵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吴泽芳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785元,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269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110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06年8月29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的存款人民币570.00元。经申请人同意只要付开贵支付570元,剩余的全部放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黄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潘忠武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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