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6年8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执行人:肖某甲,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肖某乙,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05)黄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标的款及执行费8242.00元,但三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平旧州支行账号为×××******有存款人民币19995.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肖某乙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平旧州支行账号为×××******的存款人民币8242.00元,并划扣至黄平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县支行开户的×××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洪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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