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某某,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潘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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