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与陈某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6年9月17日,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执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7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89.00元至黄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平县支行开户的236XXXXXXXX******账户上,并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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