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朝进等与黄天青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廖朝进,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廖小军,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廖小平,1999年6月6日生,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黄天青,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黄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天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9207.10元及申请费638元,但被执行人黄天青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黄天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天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加上被执行人黄天青现正在服刑,刑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黄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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