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启荣(系杨丽诗之父),黄平县人。
法定代理人:肖琦(系杨丽诗之母),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任永富,雷山县人。
被执行人:魏德明,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永富、魏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永富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德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魏德明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魏德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