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兴泽,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雷国成申请执行潘兴泽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兴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国成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雷国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黄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杨海洋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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