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发某,贵州省镇远县人。
申请执行人:龙天某,贵州省镇远县人。
法定代理人:张登某(系龙天某母亲),贵州省镇远县人。
委托代理人:龙治某,贵州省镇远县人。
被执行人:罗安某,贵州省镇远县人。
被执行人:唐元某,贵州省镇远县人。
被执行人:王万某,云南省镇雄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治某、姚发某、龙天某、张登某与被执行人罗安某、唐元某、王万某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安某、唐元某、王万某已履行部份义务,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治某、姚发某、龙天某、张登某也无法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治某、姚发某、龙天某、张登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虹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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