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瞿绍成,男,1987年6月1日生,族别、职业、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瞿运林之子。
被执行人:杨晓明,男,1991年7月28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黄平县。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76 101.61元及负担执行费5 5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7月31日、8月1日、8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得到了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救助,申请执行人现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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