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金燕,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徐正华申请执行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