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某,女,194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邓某,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黔东刑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6251.52元,被执行人在履行1000.00元的赔偿义务后,在期限内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平支行账号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20524.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平支行账号为×××******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301.50元,并划扣至黄平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黄平县支行开户的236XXXXXXXX******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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