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杜某某,贵州省黔西县人。
本院在执行罗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杜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杜某某的强制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黄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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