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解德钧,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潘花,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解德钧、潘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解德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重安镇所帐号为×××******有存款人民币6,239.47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解德钧6,200.00元给付申请人。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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