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世琼,女,1967年12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世毅,女,1974年9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世杰,男,1984年12月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 陈文昌,黄平县旧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潘昌华,男,1966年9月11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任敏,女,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22,000.00元、被执行人潘皇方即日内支付申请人15,321.78元、被执行人潘昌华、任敏即日内支付申请人28,025.37元、三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53.00元,经查,被执行人潘皇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潘昌华、任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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