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宗刚,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潘忠飞,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潘宗刚、潘忠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胡德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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